导语
随着新冠疫情的蔓延,湖北省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实施包括交通管制、人员隔离、企业延迟复工、学校延迟开学等防疫管控措施,这也不可避免的导致大量合同面临无法正常履行的窘境。
为了减轻新冠疫情的不利影响,笔者整理了疫情下合同履行可能遇到的部分常见问题,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给予解答,并提供了一些建议。
问题一:新冠病毒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属于不可抗力。新冠病毒疫情属于新型传染病,为了防控新冠病毒疫情,保护公众健康,政府和社会各界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或及时行使权利的人或企业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
此外2020年2月11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就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问题答记者问,明确新冠病毒和疫情防控措施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问题二:新冠病毒疫情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其起止时间如何计算?
答: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中新冠疫情对合同履行或行使权利的实际影响来确定,操作层面通常可以根据当事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省级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时间响应的时间来确定。
问题三:能否以发生新冠疫情为主要或部分理由请求解除合同?
答: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如因新冠疫情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解除合同。但新冠疫情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因新冠疫情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方才能解除合同。
问题四:能否以因新冠疫情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为由,请求变更合同?
答:应当先由双方调解协商,未能调解协商一致的,可以类推适用情势变更规则,对合同予以变更。即审查继续履行合同是否导致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在此基础上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案件情况确定如何变更。
律 师 建 议
01
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因疫情造成合同履行困难时,应当积极采取减损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避免加重自身责任。并及时通知对方相关情况,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02
及时通知对方,加强沟通协商
因疫情造成合同履行困难时,如实告知对方疫情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积极与对方进行协商沟通,以达到变更或解除合同,将双方的损失降到最低的目的。
03
强化证据意识,留存相关证据
无论适用不可抗力还是类推适用情势变更,均涉及到举证的问题,若想尽可能减少己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风险,需要证明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本次疫情,需要注意的收集和固定的证据包括:
(1)疫情、防控措施及其造成(或未造成)合同履行困难的证据,如政府通知、公告、命令等;
(2)合同双方沟通协商产生的证据(如往来邮件、聊天记录等),如双方重新协商的相关内容和材料;
(3)证明继续履行原合同将导致明显不公平的证据,以及证明变更后合同具有公平性的证据。
04
重新签订合同,明确疫情影响
在全面评估疫情影响的前提下,双方重新签订合同,明确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厘清双方权利义务。

张磊律师 简介
张磊律师,执业以来长期专注民商事纠纷和公司法律顾问领域,愿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专心专业为委托人创造并维系价值。
为厘清本次疫情对民商事活动的影响,笔者收集并整理了全国法院系统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的司法指导意见汇编,有兴趣者可联系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公众号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