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证债权文书是指公证机关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进行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双方没有争议并经当事人申请,依法制作的证明该项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因具有极高的执行效率,被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采用。但是,经公证的债权文书若存在错误该如何维权?我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唐江涛律师率领的团队近日成功代理了一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例。
案情介绍:
A公司具有国资背景,在当地建筑行业有重要地位。2019年,B公司向C银行申请贷款3000万元并签订了《最高额融资协议》,为了担保前述借款债务,A公司与C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房地产抵押担保合同》。《最高额融资协议》和《最高额房地产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经A公司和C银行共同申请,公证处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20年,由于B公司未能及时偿还C银行的近3000万元贷款,C银行遂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依据该《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A公司的抵押财产。此时,A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中心地段3000余平米的房产已被查封,即将进入拍卖流程,价值数千万元的国有资产将要流失!
我所接受A公司委托代理该案后,经过研判,唐律师认为C银行在与A公司签订《最高额房地产抵押担保合同》和公证债权文书过程中存在诸多违规、违法甚至犯罪之处。随即代A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代A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唐律师团队从以下角度作为切入点,确定了诉讼思路:一、第三人B公司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和证明文件,骗取A公司为其担保,骗取C银行巨额贷款,该行为已涉嫌贷款诈骗罪,其签订的《最高额融资协议》应为无效,故从合同《最高额房地产抵押担保合同》也应为无效。二、C银行在B公司完全不具备贷款条件的情况下,违规发放贷款,同时在放款后未履行监管责任,导致贷款和质押的应收账款流失,C银行对此存在重大过错。三、公证的执行证书记载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且其查明的事实也存在重大错误及遗漏,人民法院依法应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
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了C银行确实存在贷前违规放贷、贷后未履行监管责任的违规行为,同时也查明了该执行证书对案涉贷款的贷款期限、贷款利率、逾期利率的记载确有错误,故判决不予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后C银行以执行证书错漏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为由,又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采纳了我方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对公证的债权文书的审查范围应当包括出具该文书的程序问题和实体内容,公证机构在签发执行证书时必须对债权债务的履行情况、执行标的等进行查明并明确确认,而由于公证机构在作出执行证书前未依法依规核实案涉债务(包括担保债务)的实际履行情况及执行标的实际数额。同时,执行证书中对案涉贷款的贷款期限、贷款利率、逾期利率的记载也确有错误,故判决驳回C银行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终,我所代理团队通过不懈努力,攻克了本案程序上和实体上的重重困难,历时近两年最终取得了本案的终审胜诉判决,即不予执行C银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执行证书,成功维护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律师点评:
公证债权文书最主要的特点就是无须经过仲裁与诉讼,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程序简便、快捷高效,在当今民事经济活动中使用的越来越广泛。但由于公证处的职责、权限等方面与法院相比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所以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公证处无法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和全部细节的情形。而企业出于对公证处的信赖,对于相关法律知识的欠缺,往往不会注意到风险。也正是由于公证债权文书无需诉讼即可执行的特点,当企业面对债权人以公证债权文书作为依据而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一旦不能及时发现其中的问题,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在面对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时,要着重审查以下几点:实体方面,要注意核实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是否相符,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有无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等;程序方面,要注意审查公证程序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申请公证人员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公证人员与待公证事项及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公证人员有无违法犯罪情况等。同时,要积极行使救济权利,及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或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诉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一)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的;
(三)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四)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
被执行人以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实体事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且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事实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的,由提出申请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
(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三)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债务人提起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债务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债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债务人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理由成立的,判决不予执行或者部分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当事人同时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第四条: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第五条: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一)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
(二)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
(三)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除需要按照《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外,还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债权人提交的已按债权文书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证明材料是否充分、属实;
(二)向债务人(包括担保人)核实其对债权文书载明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以及债权人提出的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主张是否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