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高级合伙人陈红律师受东西湖区普法宣讲团邀请,在恒大嘉园学校为初中学生进行预防青少年犯罪普法教育。陈律师运用现行法律规定为未成年人划出不良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的界限,用办案案例警醒青少年守住自己行为的法律底线!
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低龄化、暴力化、团伙化的特点,且以侵财和暴力伤害案件为主。在接触未成年被告人时,他们的“被害化”是让人痛心的。因为,很多孩子在家庭中没有得到应有的爱,在学校里被边缘化,在社会上接触不当的伙伴,与那些同样不被关爱的孩子一起“抱团取暖”,寻找认可度,最终走向犯罪。
未来是属于这群可爱的孩子,无论是国家还是社会对于孩子的关心关爱,以及对青少年关于法律的意识的普及都是高度关注。对于青少年逐年递增的犯案率我们更应该防患于未然。


青少年犯罪小常识
1、广义概念:青少年犯罪是指16-25周岁的青少年的不良行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不良行为是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所有行为,犯罪行为是违反《刑法》禁止的一切行为。
2、狭义概念:关于青少年犯罪的内容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25周岁的青少年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这个概念有两个突出的含义,
一、主体为青少年。
二、青少年实施的行为具有犯罪行为的三大特征。 青少年犯罪泛指青少年这一特殊主体所实施的犯罪,亦即主体由儿童向成年过渡这个特定年龄段(一般指进入青春期及青春期结束),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实施的各种犯罪统称。